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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之後移轉之黨產擬視為無效 財部主張不當黨產條例增訂回溯條款 今與國民黨協商處理原則 國民黨將力爭黨產認定範圍(2-1)(2004/10/12)

張貼日期:2004/10/12

  【中國時報記者唐玉麟/台北報導】   

  財政部長林全今天將與國民黨行管會主委張哲琛舉行總統大選後的首次黨產處理協商會議。為防範華夏等公司脫產,財政部將建議將「政黨不當得利取得財產處理財產條例」新增訂定回溯條款,回溯至今年三月協商處理黨產時起,之後國民黨移轉財產給第三人者,仍視為無效。   

  依據「政黨不當得利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明定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起縱使國民黨將財產移轉給三人,雖不是無效,仍可向國民黨追償價款。   

  對國民黨中央黨部案,財政部官員說,國民黨在民國五十九年之前是非法占有,但在民國七十二年申請承租時,依法已繳納過去使用十五年補償金,民國七十九年申請承購時,以三億餘元購得取得產權,並興建大樓。   

  財政部官員認為,儘管國民黨依國產局相關法令合法購得土地,但因當時國民黨以執政黨身分取得財產權益,並不適當,且國民黨中央黨部位處博愛特區,國民黨取得財產的價格偏低,因此財政部協商處理原則是國民黨應以合理價格補償國庫,也就是說,按九十三年公告現值十億餘元再加四成計十四億元處理。   

  財政部與國民黨過去正式協商計三次,今天上午展開第四次正式協商,議題除了國民黨同意拋棄的廿四筆土地所有權外,還包括中廣接收日據時期台灣放送協會各地支部財產;及國民黨中央黨部及附隨組織等。   

  財政部官員說,所謂國民黨附隨組織,是指國民黨可掌握人事、營運控制權而言,主要包括中廣、中影、華夏等;華夏因持有中影、中廣股權,遂納入追討行列。   

  財政部處理黨產協商處理原則主要有四點:(一)原物返還:國民黨同意拋棄五棟房屋廿四筆;(二)已處分而移轉產權,應返還價款與加計每年利息五%,如宜蘭新生戲院等;(三)被政府徵收財產,應返還價款與加計利息,如十九家戲院或中廣;(四)未返還但應補償,如已拆除重遷案,是指國民黨中央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