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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追討黨產訴訟 鎖定中廣(2004/11/02)

張貼日期:2004/11/2
政院昨遞出訴狀 包括板橋等八筆土地 市值約十億元 未來還有第二波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呂志明/台北報導

  行政院基於協商不成、立法不成與國民黨承諾跳票等三項理由,昨天展開追討黨產的法律訴訟行動,委任律師團正式向板橋地方法院遞交民事訴狀提出「所有權登記塗銷」訴訟,首波告訴,瞄準中廣板橋市民族路民族段八筆土地。

  行政院委任的律師團洪貴參、林永頌、廖學興、連立堅、李勝雄等五人,昨天齊聚行政院,與政務委員陳其邁、交通部次長蔡堆、財政部次長李瑞倉等人,在新聞局舉行記者會,說明訴訟理由及援引法律條文。陳其邁強調這次訴訟是第一波,現值約十億五千三百五十六萬三千元的訴訟標的,以不當黨產約公告現值二百零一億而言,未來如再發現不當黨產會再進行第二波的法律訴訟。

  針對中廣指稱板橋民族路等八筆土地是政府當年委託費用的價款,陳其邁批評中廣是「指鹿為馬」。他強調,政府當年對委託中廣為廣播業務已有補助,且依民法、國有財產法等規定,中廣也不能成為該筆土地所有權人,「中廣的說詞毫不足採」。

  陳其邁說,行政院追討黨產的第一波訴訟保全程序,律師團將不採「假處分」等方式,而改採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由法院負責將「訴訟繫屬」的事實通知第三人,以防中廣「藉由移轉該不動產給善意第三人」的方式予以脫產。

  林永頌指出,中廣名下的板橋市民族段八筆土地原屬國有,管理機關為台灣郵政管理局與台灣電信管理局。但民國七十年六月五日,中廣卻變更登記成為這八筆土地的管理機關;民國七十四年八月五日,更以「作價轉讓」,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為中廣所有。

  訴狀要求,中廣應將這八筆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也應將民國七十年六月五日所提出的板橋市民族段其中三筆土地管理機關變更之登記塗銷。

  林永頌說,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中廣明顯違反國有財產法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中廣的法律行為顯然無效。

  林永頌表示,中廣在民國七十四年以「作價轉讓」,變更土地所有權登記,但遍查土地移轉登記原因,都沒有「作價轉讓」項目。且中廣也沒有支付價金以取得該筆土地所有權,可見中廣所謂「作價轉讓」有通謀虛偽之意。

  林永頌指出,板橋市民族段八筆土地原管理機關為台電管理局及交通部郵政局,因組織業務調整,所以由交通部與電信總局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