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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追溯條款 違憲(2004/10/20)

張貼日期:2004/10/20

  經濟日報記者李恆宇/台北報導

  針對民進黨中央通過修正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增設「追溯條款」,追溯至民國80年5月1日一事。國民黨委任律師李永然昨(19)日指出,不論是追溯條款追溯到什麼時間,都牴觸憲法第7條與第15條,他希望民進黨不要貿然進行。

  李永然說,法律必須有很強的公益性才能訂定追溯條款,但是國民黨黨產都是合法取得,連民進黨也只敢說國民黨黨產是「不當」取得,不敢說是「不法」取得,既然交易與法有據,民進黨怎麼能對黨產訂定追溯條款?如果民進黨認為國民黨黨產取得有問題,也應該把證據找出來,不能單靠想像,就說黨產有問題。

  至於民進黨立委指追溯條款是參考東西德處理共產黨財產經驗而來,李永然昨天也駁斥這種說法「不合邏輯」。他表示,東德是共產國家,西德是民主國家,當初是兩個不同的政權合併,才會設置追溯條款,但台灣只是單純政黨輪替,根本不存在追溯條款的設置條件。況且追溯條款必須透過立法程序,不是單靠行政部門說了就算。

  李永然還指追溯條款會破壞交易秩序,他說,假設國民黨是某甲,某甲將黨產轉給某乙,某乙再轉給某丙,某丙再轉給某丁,若依照民進黨的說法,「是不是後面的移轉都全部無效?」他強調,追溯條款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與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有違憲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