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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草案政黨不得 營利事業(2000/01/12)

張貼日期:2000/1/12

  「一張股票都不能持有」 已經營事業該法施行半年內須出資轉讓

  聯合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天公布政黨法草案,嚴格規範政黨經營事業,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亦即政黨不能持有任何營利公司的股票;政黨已經營的事業必須於政黨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出資轉讓」。內政部長黃主文表示,內政部政黨法草案規定黨營事業在該法施行後半年內必須出資轉讓,顯示執政黨說要把黨產交付信託「是玩真的,不是假的」。

  黃主文說,「出資轉讓」包括信託、出售或終止營業等各種方式,因草案嚴格規定政黨不得經營營利事業,亦不得投資營利事業,所以,政黨法施行半年後,國民黨連一張營利性事業股票都不能持有。

  如果政黨違反不得經營或投資以營利為目的事業的規定,政黨法草案明定「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黨違反政黨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將秉持「除罪化」原則,而以行政罰為主,處以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不等的罰鍰。拒繳罰款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草案也規定可自應撥給政黨之補助金內逕予扣除。

  黃主文表示,內政部草擬的政黨法草案今天將送執政黨中央政策會參考,明天內政部將廣邀學者專家討論,預計下周一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後即可送行政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