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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社論)「黨產信託」不是「就地合法」(2000/01/17)

張貼日期:2000/1/17

  正在各界密切注意國民黨如何進行黨產信託時,卻傳出國民黨大量出脫黨產變現的消息。倘若國民黨確有將黨產迅速出脫變現的動作,以現今金融處理的快速和隱密,恐怕將來想要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或者想追回應屬公產的部分,都將難如登天。

  然則,黨產信託豈非徒付空言? 國民黨黨產從來就是由少數一、二人操控;號稱幾百萬的黨員,幾千人的黨代表,幾百人的中央委員會,幾十人的中常會,甚至還有幾位黨副主席,卻統統是黨產管理、運用的局外人。而這操控黨產的少數一、二人,根本不必向黨負責;反而是全黨皆須服務並鞏固此一、二人的「黨中央」。在這樣的體制下,轉移黨產自是輕而易舉之事。為防止這類可能治絲益棼的情事,各界監督國民黨處理黨產的當務之急,應是保全現狀,以待清查處理。

  在目前的情況下,保全黨產實較信託更具緊迫性,理應列為優先處置的課題。如今,國民黨一方面謂將信託黨產,另方面卻不斷傳出脫產變現的風聲,令人不得不質疑國民黨的誠意與決心。為了建立社會對國民黨的信任,以杜悠悠之口,提出黨產信託主張的連戰副主席此時似乎應有更積極的作為。

  例如,方法之一是:連戰副主席可在中常會上先提出保全黨產、禁止變現,以待清查處理的議案,並說服中常會作出決議。這樣做,一方面可宣示國民黨處理黨產的誠意,另一方面也會使「連戰的主張」贏得較大的社會信任。

  其實,處理國民黨黨產問題,信託並不是最徹底的解決辦法。因為,國民黨黨產是否交付信託是一回事,國民黨若干黨產的來源是否合法正當,又是一回事;黨產信託絕不等於讓黨產「就地合法」。國民黨取得黨產及經營事業,有無違背法令、甚或侵占國家或公眾財產的情事,須待清查和處理;也就是說,黨產來源的正當性若有疑義,不可能藉由信託來漂白。其次,若經由黨產信託,使國民黨仍保有龐大黨產或享有巨額經濟收入,亦明顯有違政黨公平競爭。所以,在清查處理之後,縱然是國民黨可以保有的黨產,亦不能超出政黨運作所需的合理數額,其餘部分應另做安排,庶幾回復政黨政治的常軌。

  基於這樣的考慮,倘若在現階段只能依信託方式初步處理國民黨黨產問題,則在實際安排國民黨黨產信託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必須採黨產全部信託。尤不可區分什麼「黨資」或「黨營」企業,以免交付信託的行動變成虎頭蛇尾。事實上,在財產信託之前,必先由受託人清點信託人交付信託的財產,列冊備查;因此,倘若國民黨黨產全部信託,即可藉此過程清查黨產,以便後續處理。反之,若國民黨黨產和黨營事業只是「部分信託」,則所謂信託過程即無從顯現國民黨黨產的全貌,亦即達不到藉由信託過程全面清查黨產的目的。這樣一來,國民黨黨產信託之舉就不能做為後續處理的基礎,不啻流於沒有實質意義的政治宣傳。

  第二,必須公布黨產清查結果。倘若國民黨對黨產採全部信託,則黨產全貌以及其管理運用的情況,必然可以列冊呈現出來。然而,信託的性質是私人間的契約關係,受託人雖然可以查知國民黨黨產全貌,但若無國民黨同意,仍不能加以公開。倘若如此,國民黨若干黨產來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問題就仍然無法揭露,因而亦不能達成合理安頓國民黨黨產的目的。因此,國民黨若有誠意處理黨產問題,在全面交付信託的同時,亦應公開宣示,一併委由受託人公布所有財產的清查結果,以昭公信。

  對於清查所得的結果,如發現黨產來源或管理使用有涉及違法,乃至取得過程不具正當性者,皆須依法、秉公處理。所謂取得過程不具正當性者,指部分國民黨黨產有合法取得的形式,但實質上是利用執政地位長期占用或低價取得,例如佔據日產或黨工揭露的低價購買精華土地等等,雖然形式上是合法的,但仍應同意交還國家或至少按市價賠償。

  第三,信託利益的歸屬必須合理安排,不可由國民黨全部享有。因為,社會大眾希望國民黨對黨產作出處理和交代的主要原因,是要重建政黨競爭的公平基礎;倘國民黨未來將黨產交付信託,卻仍坐享數百億的孳息,則所謂政黨競爭之公平基礎仍然不能實現。

  因而,國民黨在黨產交付信託之始,就應當對信託利益做合理的安排;國民黨若保留必要數額,以供維持黨部運作之用,相信社會大眾可以接受。至於其餘的數額,似應考慮依「信託法」所規定的「公益信託」,將其用途設定在公益方面,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如此等於是黨產取之於民,還之於民,對國民黨的形象將大有裨益。

  最後,國民黨如今組成執行黨產信託任務的「專案小組」,竟完全由「國王的人馬」所把持,甚至讓操控黨產的人擔任專案小組的主導角色,不免令外界懷疑國民黨當局的決心。國民黨若有處理黨產的誠意,似乎首先應當對「專案小組」的陣容重新安排,以昭大信,而利後續動作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