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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財產須舉證否則即為不當取得應轉移國家(2002/09/11)

張貼日期:2002/9/11

  (中央社記者萬淑彰台北十一日電)行政院今天通過﹁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以本法公布日作為推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基準日,當天政黨所有的財產都必須申報,同時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各政黨如果想保有這些財產,就必須進行舉證,至於基準日前的黨產,則必須由﹁政黨財產調整及處理委員會﹂個別處理。

  至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監察院調查報告公布後,政黨已預期國家可能予以調查及處理,如其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者,仍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一律追徵其價額,以符公平。

   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強調,由於這項條例規範的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成立的政黨,因此包括執政的民主進步黨也在條例規範之內,絕非針對特定的政黨,而是為了建立公平合理的政黨環境。

  監察院在九十年四月六日函送行政院有關「中國國民黨轉賬撥用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等三案的調查意見中指出,過去各級政府將國家財產無償贈與、轉帳撥用等方式移轉中國國民黨,有違法律實質精神,且已在人民及政黨之間,形成不公平的差別待遇,顯與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精神有悖,要求行政院確實徹底清理。

  之後行政院即依監察院調查意見,邀集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認為如依現行法律規定請求中國國民黨返還,基於法律安定、時效消滅及第三人權益保障的考量,實務上有其困難。惟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特別立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中國國民黨黨產,無論從政黨政治、民主原則、平等原則、財產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層面探討,均尚無違憲之虞。

  行政院因此指示法務部研擬特別立法條文,法務部即邀集學者專家及各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開會研商,除依照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及各機關查復結果,並參考德國清理前東德黨產的法律依據及處理模式,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報行政院審查。

  這項草案立法目的,雖然在於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但最終目的在於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健全民主法治。考量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嚴前成立的政黨,體制多未完備,且其在解嚴前的政治環境即得生存,取得之財產亦屬可疑,因此規定解嚴前成立並依法備案的政黨,皆屬本條例規範對象。

  依這項草案規定,將成立一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的﹁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民主法治國原則重新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的財產。

  鑒於政黨財產取得行為時日久遠,許多行政機關卷宗因逾保存年限而銷毀,致行政機關追查不易,而政黨既為這些財產的取得主體,應屬知之最詳。政黨依其本質除黨費、競選經費的捐贈、補助金及其孳息可被認知為正當收入外,其餘財產均屬可疑,故條例就此部分採取推定制,推定政黨在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擁有此部分的財產為不當取得,除受不利推定者得舉證加以推翻者外,應移轉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

  這項條例以本法公布日作為推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基準日,並以同日作為申報財產範圍的基準日;但在這個日期之前或之後,政黨的財產僅不受推定及不需申報而已,惟其取得方式如符合該條例所界定「不當取得之財產」,經政黨財產調查及管理委員會調查認定者,仍適用這項條例。

  至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監察院調查報告公布後,政黨已預期國家可能予以調查及處理,如其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者,仍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一律追徵其價額,以符公平。

  條例草案共計五章,二十八條,要點包括:

  一、為避免囿於現行時效等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明定政黨財產的處理,不適用現行法有關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以定位本條例係特別立法性質。

  二、明定政黨於條例公布之日所有的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

  三、經委員會調查認定屬不當取得的財產,應命該政黨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該財產如因信託登記為第三人所有或持有者亦同,但善意第三人存於該財產上的現有權利不受影響。至於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現存利益為限。又為避免該不當取得財產減損或滅失,有損全民之期待及無法落實本法之施行,政黨如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監察院調查報告公布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該財產者,應追徵其價額。

   四、為利委員會調查處理,明定政黨負有據實申報財產義務及其期限、範圍及種類等,政黨對於應申報之財產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為不實申報者,視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本條例規定處理。另為避免政黨脫產,致有礙本條例之實施,明定委員會針對政黨申報財產之保全措施及例外規定。

  五、明定委員會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檢察官、專家學者、專技人員公會代表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提請總統派充之。委員會委員應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如有違反者,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