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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個案說明

中廣天馬計畫案(1975)

張貼日期:2007/4/9

彰化縣芬園鄉大彰路上的中廣轉播站

(彰化大彰路中廣轉播站)

   

本案土地(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寮段640、640-2、640-3地號3筆土地之三分之一產權,面積1,031.4平方公尺)與建物(彰化縣芬園鄉大彰路1段591號建物三分之一產權,面積18坪)為政府56年至59年間為進行政令宣揚,委託交通部研擬擴建1千瓦短波強力發射台計畫,代號「天馬計畫」。為建置微波系統須在彰化縣芬園鄉興建微波機室,因此,以天馬計畫部分費用委由中廣公司購置土地和興建建物,由政府取得房地所有權應有三分之一,以信託方式全部登記為中廣公司名義。後因87年中央廣播電台成立,委託中廣公司進行國家政令宣揚任務信託關係已終止,交通部乃多次函請中廣公司返還本案房地,惟該公司意見反覆未予同意,該部爰以本案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信託關係,中廣公司應返還天馬計畫中信託登記中廣名義的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並依終止信託、委任的法律關係,提出相關請求。

本案經交通部於93年1月5日委請律師代理該部提起訴訟,並於93年6月3日向法院遞狀,並經95年3月3日一審宣判(有關產權移轉登記部分交通部勝訴;不當得利部分,中廣公司應給付交通部使用補償金、相關利息及繳還土地徵收補償金等)。被告中廣公司於95年3月29日上訴,交通部並續委請律師辦理訴訟相關事宜。嗣於95年11月7日二審宣判,中廣公司上訴駁回,該公司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中華民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中廣公司負擔。惟中廣公司復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乃以96年1月17日函將全案移送最高法院。頃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17日宣判中廣公司上訴駁回,第3審訴訟費用由該公司負擔。後續交通部將於最高法院判決書送達後,依法逕行後續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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