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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與中廣公司間請求返還「天馬計畫」專案工程中合併購買之土地及建物三分之一產權第三審訴訟案目前辦理情形(2007/05/18)張貼日期:2007/5/18
交通部新聞稿
案經交通部於93年1月5日委請律師代理該部提起訴訟,並於93年6月3日向法院遞狀,並經95年3月3日一審宣判(有關產權移轉登記部分交通部勝訴;不當得利部分,中廣公司應給付交通部使用補償金、相關利息及繳還土地徵收補償金等)。被告中廣公司於95年3月29日上訴,交通部並續委請律師辦理訴訟相關事宜。嗣於95年11月7日二審宣判,中廣公司上訴駁回,該公司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中華民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中廣公司負擔。惟中廣公司復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乃以96年1月17日函將全案移送最高法院。頃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17日宣判中廣公司上訴駁回,第3審訴訟費用由該公司負擔。後續交通部將於最高法院判決書送達後,依法逕行後續執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