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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追討黨產重大成績突破,交通部天馬計畫獲勝訴確定判決,行政院蘇院長表示欣慰(2007/5/17)

張貼日期:2007/5/18

本案標的為彰化縣芬園鄉同安寮段640、640-2、640-3地號3筆土地之三分之一產權,面積1,031.4平方公尺;以及彰化縣芬園鄉大彰路1段591號建物三分之一產權,面積18坪。按「天馬計畫工程設備清冊」明載,本案不動產三分之一購置經費,係由交通部編列之「天馬計畫」專案工程預算支應,於63年及64年間與「中興計畫」合併購置及合併建築,是該三分之一產權應屬國有。案經交通部於93年6月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訟。95年3月3日一審宣判(有關產權移轉登記部分交通部勝訴,不當得利部份,交通部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惟被告中廣公司於95年3月29日上訴,交通部乃續委請律師辦理訴訟相關事宜。嗣於95年11月7日二審宣判(中廣公司上訴駁回,該公司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交通部,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中廣公司負擔)。惟中廣公司復提起上訴,全案業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1月17日函移送最高法院,今天交通部勝訴定讞,中廣應返還坐落彰化縣芬園鄉建物和兩筆土地三分之一所有權,並給付新台幣二十七萬四千餘元,以及相關利息、租金。這是追討黨產的第一件勝訴確定判決,且追討成功之案例,足見國民黨當時係以不義手段取得國家資產,應儘速返還全民所有,行政院蘇院長對於此一判決表示欣慰,並希望各部會依黨產小組之決議,一一落實追討工作,以實現社會公義。(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