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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黨產的正當性和合法性(1997/01/30)張貼日期:1997/1/30
聯合報訊 國民黨中央黨部新廈完工申請使用執照,台北市政府以「與施工圖不符、材質不符、水電消防設施不完備」等埋由予以退件,展開了這宗國艮黨黨產爭議的「程序鬥爭」。各界皆知,台北市政當局對國民黨取得中央黨部黨產的正當性和台法性迭有質疑,已對本件使用執照採取「專案審查一的途徑辦理:因此,日昨台北市政府的退件行動,各界均認為不過是事態之表面而已,真正的爭執似乎尚未上場,國民黨人士則表示,將補正相關法令的要求再送件,但「希望市政當局勿以政黨情結處理」;言下之意,就是要求市政當局對本件申請案「純以建管案件處理」,勿再牽涉其他正當性或台法性等問題。然而,以台北市政府的觀點來看此一爭議,國民黨中央黨部黨產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若未釐清,則恐怕很難限於「單純的程序處理」,而不生其他風波。 國民黨龐大的財產,例如國內外的許多巨額不動產,其取得的法律依據時滋質疑、甚至有違法之嫌疑。以國艮黨中央黨部新大樓用地來說,按國艮黨自己提出的資料,這塊土地在日據時期為日產,日本投降由國家接收,艮國三十九年又由「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一移交給國民黨:然而,艮國三十九年之際,既已結束訓政並開始行憲,「黨政合一」已不再過用,政府機關豈有權力將國家財產「移交一給國艮黨?艮國七十二年、在國有財產局的要求下,國民黨「回溯一付出十五年的租金,共計四千五百餘萬元;但是,三十九年至五十七年的十八年之間,國艮黨一毛錢也沒有付,即占用國家的財產,民國七十九年.國艮黨又以公告地價加兩成,一的低價,共三億七千餘萬元,買下這塊黃金地段土地的所有權;後來,又趕在黃大洲任市長時申請建築執照,這樣的取得財產過程,興建新廈過程,其正當性和合法性自生疑義:相較於其他政黨千辛萬苦為獲得一處辦公棲身的黨部而不可得,國艮黨明白占取國家財產的行為,豈能不滋議論?現在,國民黨正式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使用執照,艮進黨主政的台北市政府已表示要追究到底,在國民黨龐大的黨產中,像中央黨部這類在正當性及合法性皆有疑義的案例應非少數。如今,國民黨的資財雄厚,其實已有足夠的能力以更正當及更合法的手段來解決這些有傷社會公平的舊案;實在不宜一錯再錯、一再以剝削公共利益的手段來添益一黨的私利。例如,中央黨部的土地資產在今日究竟應以多少價款向國家購得,即是一個可以重新評量的議題國民黨若能以處理二二八事件善後工作的同一精神與規格,來為手中的黨產善後,必將獲得社會大眾的肯定 除了黨產以外,國民黨對其黨營事業亦應有更深切的檢討國民黨和民進黨中央在國發會就國民黨一黨營事業一問題達成了所謂的「四不共識」,不啻形同承認了國艮黨黨營事業的既成事實.不再追究其是否具備正當性,以及是否違反政黨公平競爭原則等問題,已可視為在野黨的極大退讓。不料,國艮黨又提出「何謂黨營事業」的新問題,主張黨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才叫做一黨營事業一,始應受兩黨「四不共識一的限制,此舉無異於將國民黨能夠實際控制的營利事業盡皆排除在外。情勢發展至此,似與在野黨希望對於「黨營事業」有所節制的初衷漸行漸遠,「四不共識」亦告擱淺。 國艮黨方面認為一黨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一始能視為黨營事業,學者甚至指出.若依據此一定義,則台塑也不是王永慶的事業,因而,一般均認為,真正該加以限制的是國民黨對相關營利事業的經營控制權;否則,照國艮黨的定義,就會發生像中鋼公司「形式上已艮營,實際上由政府控制、完全不受國會監督一的情況。果然如此,則未來國民黨的黨營事業勢將更形坐大,在野黨也更難找到加以節制的著力點。所以,有學者指出,解決國艮黨黨營事業,廓清政黨不公平競爭的因素,健全民主發展的唯一有效辦法,是由立法院制定一部一政黨法一,明文限制政黨經營營利事業、並規定國艮黨應在限期以內解決其黨營事業的問題這一類意見認為,國發會以「四不共識」寄望國民黨自我約束、根本是行不通的:何況.一旦出現「聯合執政一的情況,則不但用以節制「黨營事業」的制衡機制立即喪失,甚至會形成政黨合作分享黨營事業利益的情勢,那就更成了一個無法無天的狀態了。我們認為,這類的意見確實應當受到重視,亦即,倘若希望解決國艮黨黨營事業的問題,則應由立法院制定相關的法律,依法處理,恐怕仍是唯一有效的途徑! 總結來說,處理國艮黨黨產和黨營事業的問題,應有以下幾點認識:一、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和黨營事業,不合於一般民主法治國家民主政黨的規範,且為國家艮主發展的障礙.必須謀求解決。二、處理國民黨資產的過程可以採取漸進手段,例如,初期可以同意國民黨保有黨營事業,但限制經營權:最終則以政黨不得投資經營營利事業(即國民黨讓出營利事業所有權)為目標;另一方面、國民黨佔用的國家財產,則應一一詳加查明,如果不妨害公共利益,即可同意國民黨補足價額和長期無償使用的賠償後,取得產權:至於有礙公共利益的佔用資產,則應交還國家。三、要達成這些目標,靠政黨的自我約束顯然不可能,故應完成立法,並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