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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處理大事紀

「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2004/2/24)

張貼日期:2004/2/24

陸、報告事項
一、內政部報告清查各政黨所有不動產之登記狀況。
決議:洽悉。內政部所送各政黨所有不動產之登記狀況資料留供本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參考,其需內政部協助事項,再請該部協助辦理。

二、交通部報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臺北市仁愛路大樓基地及中央廣播電台使用登記於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嘉義縣民雄鄉二筆土地案之辦理情形。
決議:
(一) 洽悉。交通部所送之提報資料,留供國產局參考。
(二) 中央廣播電台使用登記於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嘉義縣民雄鄉二筆土地案,請繼續辦理訴訟,並依訴訟判決結果處理,或俟「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據以處理。

三、國產局報告國民黨承購該黨中央黨部國有房地案之辦理情形。
決議:
(一) 洽悉。
(二) 本案俟「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據以處理,在該條例立法通過前,倘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願意處理,則依行政院核定之「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協商處理原則)與國民黨協商處理。

柒、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本專案小組應如何繼續運作?請討論。
說明:
一、本專案小組成立至今,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及一月十四日召開兩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擬具協商處理原則(草案),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已分別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及二月四日二次與國民黨協商該黨黨產歸還國庫之處理原則暨相關事宜,會中國民黨代表堅持通案處理原則不應納入討論議題,並表示個案部分,已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處理,請各相關單位逕洽該事務所協商處理方式。該二次會議僅由國民黨代表確認擬處理之房地係限於臺灣光復初期國民黨以轉帳方式取得原屬國有財產中仍登記為該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之小部分不動產,即六棟房屋二十五筆土地、七家戲院轉帳之房地及實踐大樓、實踐堂房屋,並未就實質歸還問題進行討論。
三、國民黨代表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會議中明確表示,拒絕再與本專案小組會商,就該黨同意處理之個案,請逕洽該黨委託之律師協商。鑑於協商處理原則(草案),已報請行政院核定,俟奉核後即可據以辦理,就國民黨同意處理之前述個案,國產局已依據上述協商處理原則(草案)規定,研擬處理方式,倘經本專案小組討論通過後,可否授權國產局與國民黨委託之律師協商後續處理事宜。
決議:就國民黨同意處理之臺灣光復初期以轉帳方式取得原屬國有財產中仍登記為該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之不動產,即六棟房屋二十五筆土地、七家戲院轉帳之房地及實踐大樓、實踐堂房屋等個案,於本專案小組討論確認處理方式後,授權國產局與國民黨委託之律師協商後續處理事宜,並將結果提本專案小組報告,其需各單位協助部分,再召開工作小組會議討論。

討論事項二、擬具各機關處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專案獎懲要點(草案)如附件,是否妥適,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 院長指示,請專案小組擬定專案獎勵原則(包括記功與發給獎金),對於執行政黨不當取得國家資產歸還工作有功之同仁,應給予適當之鼓勵。
二、鑑於各機關已訂定所屬人員相關獎懲標準,且就表現優秀之同仁亦可核頒績效獎金以資鼓勵,考量各機關辦理專案獎勵之經費來源籌編不易,建議就處理黨產有功人員,回歸各機關所訂獎懲標準辦理敘獎及核發獎金事宜,無需另定獎勵原則,經提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召開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略以, 院長已於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委員會議中指示訂定專案獎勵原則,又考量處理政黨財產之特殊性與急迫性,鼓勵各機關及人員積極處理,勇於任事,亦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之必要,請國產局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議相關條文草案後,提本專案小組會議審議。
三、經國產局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議結果,研擬「各機關處理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專案獎懲要點」(草案)如附件。
決議:要點(草案)第一點至第四點通過,第五點至第八點規定,由國產局依照下列原則修正後,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
一、 要點(草案)第五點部分:
(一)「…,由財政部按收回之國家資產價值…」等文字修正為「…,由財政部按收回國家資產之可利用價值…」。有關收回資產之可利用價值應如何計算,如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目前為機關用地,收回會無法變現,其獎金應如何提撥,請國產局另行研議。
(二)「…按收回之國家資產價值(土地按公告現值、房屋按課稅現值)及處分價款、利息、補償價款或補償金百分之十,編列獎金預算支應,…」乙節,其「百分之十」之比例,朝增訂上限,即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或依收回財產價值高低,訂不同比例,如一千萬元以下,百分之五;一千萬元以上,百分之三等方向修正。
(三)「…每案最高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乙節,所稱「每案」之定義為何?應於要點(草案)中明定;另,四百八十萬元之上限,可酌予調降。
二、 要點(草案)第六點,團體獎金主辦機關及協辦機關之劃分及其分配比例,參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修正。
三、 要點(草案)第七點修正為「每人個案領取之獎金額度,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移列至要點(草案)第五點第二項。
四、 要點(草案)第八點配合第七點之修正,點次移列為第七點。

討論事項三、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地歸還國庫之處理方式,請討論。
說明:
一、依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及一月十九日二函表示,有關實踐大樓及實踐堂之處理方式,同意國民黨將該二棟建物歸還國庫,至於該公司預付之典價,將依規定辦理減資或帳務處理,並同意由本專案小組與國民黨協商。
二、本案經本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以下列三方案與國民黨協商:
方案一:1、繳交實踐大樓及實踐堂之土地使用補償金。
2、拆除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屋。
3、返還中油公司預付之典價。
方案二:1、繳交實踐大樓及實踐堂之土地使用補償金。
2、實踐堂房屋無償移轉所有權予國庫。
3、拆除實踐大樓房屋。
4、返還中油公司預付之典價。
方案三:1、繳交實踐大樓及實踐堂之土地使用補償金。
2、實踐堂及實踐大樓房屋無償移轉所有權予國庫。
3、返還中油公司預付之典價。
三、鑑於本案國有土地係由前陸軍第一營管所於五十二年間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書供革命實踐研究院興建營舍辦公室使用,惟依中油公司與革命實踐研究院簽訂之「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係興建實踐大樓及實踐堂供中油公司及革命實踐研究院使用,經國產局函請明道聯合法律事務所王寶輝律師就國民黨所有之實踐大樓及實踐堂使用國防部軍備局經管實踐營區國有土地,可否向該黨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並要求拆屋還地等情,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件國防部陸軍第一營管所於五十二年間出具之土地使用權證明書,違背公產公用法則,應歸無效。
(二)國民黨占用係爭土地為無權占有,系爭國有土地管理機關國防部軍備局得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並得請求返還五年不當得利損害金,但應於國民黨得利範圍,如國民黨未得利,自不得請求。
四、本案得否由國防部軍備局本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權責,要求國民黨拆屋還地,並依法追收歷年使用補償金,或協調該黨辦理捐贈,又該黨與中油公司間之「預付典價興建實踐大樓合約」,可否由中油公司自行洽國民黨依合約處理?
決議:
一、本案請國產局邀請國防部、經濟部及中油公司等相關單位,以下列二方案與國民黨委託之律師協商:
方案一:1、請國民黨繳交實踐大樓及實踐堂土地之歷年使用補償金。
2、請國民黨將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
3、中油公司預付之典價因國民黨未辦典權登記,屬債權債務關係,由中油公司洽國民黨協商返還。
方案二:請國民黨將實踐大樓及實踐堂房屋捐贈予中油公司,並繳交實踐堂土地之歷年使用補償金。
二、本案協商結果應向本專案小組報告。

討論事項四、新世界、臺中、嘉義、延平、壽星、光華、新生七家戲院歸還國庫之處理方式及討論事項五、國民黨轉帳撥用取得之六棟房屋及二十五筆土地歸還國庫之處理方式,因時間關係,留待下次會議併案討論。

捌、散會(下午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