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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前 政院要法部研究黨產適法性(2001/07/12)張貼日期:2001/7/12
法部做出「多有違法但追討時效已過」結論
聯合報記者鍾沛東/台北報導 民進黨擬將清查國民黨黨產列為年底選戰共同訴求,而行政院今年四月即已指示法務部研究國民黨早年取得黨產的適法性,法務部並作出「多有違法但追討時效已過」的研究結論,政界人士懷疑行政院稍早的這項動作,不無為年底民進黨清查國民黨產的「共同政見」舖路之意。由於國民黨對清查黨產一事反彈強烈,法務部官員昨天面對此問題時頗為低調。官員表示,當初法務部僅就行政院交辦事項作研究,是奉命行事,他們不想捲入政黨紛爭。 今年四月廿四日,法務部接獲行政院的函令,要求就監察院調查國民黨產的結果及意見,研究國民黨早年取得諸多黨產的適法性,法務部發交法律事務司研究,於上月十四日作成結論指出,國民黨於訓政時期接收國有特種房地,再將所有權移轉為黨產,確實不符現行法律規定,但依中華民國訓政期約法第卅條規定,國民黨在訓政時期確實具國家機關地位,其於民國卅五年代表國家管理國有特種房地,尚於法有據。 行憲後,國民黨不再具國家機關地位,國民黨接收管理國有財產的依據即消滅,不得再作為移轉登記的依據,但行政院卻於民國四十一年對國有財產移轉登記在國民黨名下「准予備查」,其行政處分顯然違法。 另以撥用名義「接收」國有房地的部分,法務部認為行政院於民國四十三年令准國民黨辦理轉帳撥用國有房地時,當時國民黨性質上是私法人團體,轉帳撥用國有房地顯係違法。依據現行民法規定,國家有對國民黨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不過,法務部認為,國家依現行法律雖得向國民黨索討不當占有國有房地的權利,但其中法律關係複雜,且因時空關係,這些財產可能涉及「善意第三人」問題,且其請求權時效都已因逾期而完成,依法索討顯有困難,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並符合實質法治國原則,應以特別立法方式課予國民黨歸還「占用」國有房地的義務。 |